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李金玺 通讯员杜海燕
淅川某公司一年半的时间产品频频被盗,警方经侦查发现窃贼竟是该公司职工。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此案经该院提起公诉,淅川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7月1日,陆某在淅川县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期间,将公司内的金属制品偷偷放在自己工作的房内,利用日常下班回家时机,将上述金属制品放在衣服内带回家中。2016年7月1日,陆某再次行窃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在陆某工作的锅炉房内查获陆某未盗走的金属制品160公斤,从陆某家中查获该公司被盗走的金属制品共计1762公斤并予以扣押。经鉴定,陆某盗走的金属制品价值68608元,未盗走的金属制品价值7200元,总价值758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④1
来源: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