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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七部门联合行动 全力打击保险欺诈

A-A+2017年5月2日08:22南阳 晚报评论

  七部门联合行动  全力打击保险欺诈

  ——“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启动运行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聂 权 杨天骄 通讯员 董寒松

  如今,保险与你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那么,遇到保险欺诈怎么办?怎样识别和举报保险欺诈行为?怎样保护您的合法保险利益?近日,“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挂牌运行,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迈出了坚实而有力的一步,这些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记者获悉,3月14日,市公安局、南阳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成立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的通知》。这标志着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南阳保监分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该中心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沟通联络制度、线索移送和报案制度、案情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将反保险欺诈工作逐步推向深入,通过部门协作和执法联动,确保将反保险欺诈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七部门联手“反欺诈”

  记者从我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伴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案件频发,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在国内不少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从事保险欺诈的犯罪团伙和非法产业。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严重侵害了众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打击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行业性问题,更上升为一个值得共同关注的社会性课题。为此,中国保监会、公安部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2013年河南保监局、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实施方案,并分别进行了部署;河南保监局、南阳保监分局于近期启动了“安宁2017”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指导保险行业深入开展反欺诈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在市委、市政府关心支持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确定成立“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将启动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提上日程。

  2016年10月,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了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我市“反保险欺诈中心”建设。会议明确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司马恒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各部门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反保险欺诈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保险行业协会,张军安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保险行业协会、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具体运作,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系人负责配合,确保将反保险欺诈工作落到实处,为我市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四类行为成打击重点

  据悉,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将结合南阳保险市场实际,重点打击以下几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或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微信、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刑法》、《保险法》规定的其他保险欺诈行为。

  此次七部门共同组建的“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明确了各执法部门、各条战线的工作责任和联合执法机制,开创了我省公检法司和保监部门全法网式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先河,为保险欺诈案件的线索搜集、调查取证、立案侦破、司法判决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可靠的执法保障,强化了执法力度,为坚决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将全力侦破查处保险欺诈案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保险业服务南阳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什么是保险欺诈?

  从狭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实施主体是投保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从广义上讲,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保险欺诈的主体除投保方外,保险人也可以构成保险欺诈。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有哪些特点?

  (一)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过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顾名思义,就是假冒他人之名申请保险理赔。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为一部分人参加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方式,未参保人员借用参保人员的名义和保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健康险中最为常见。

  (四)疾病身故谎称或冒充意外身故。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人身保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同时意外出险没有观察期。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受益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谎称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并伙同医院或者单位伪造证明文件,从而获得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让医生出具假病历或假诊断证明,办理假住院,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六)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被业界称为“硬欺诈”的行为,以受益人不顾违法犯罪铤而走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自伤自残来达到获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目前在我国,“硬欺诈”比“软欺诈”的发生率低。

  风险提示:

  如果您遭遇保险诈骗或发现具备保险欺诈特征的线索,请立即与本地市级保险公司联系核实,尽可能挽回损失,并及时向南阳市反保险欺诈中心办公室举报。我们将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维护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⑩3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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