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自己获刑又赔偿他人损失15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5月3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新野县人。2016年11月7日16时20分左右,在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刘庄村道路处,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路南头东尾西停放的李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5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15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芦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