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民
日前看到一则新闻,由于投保车辆没有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未年检,不赔偿”的免责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方没有出示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据,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车主保险赔偿金13.0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属于车损险和三者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自有车辆向被告申请投保,被告收取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保险理赔范围,且原告已实际支出了相关车辆修理费用,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给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免责条款虽然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予以显示,但《保险条款》通篇字体较小,且黑体字已占二分之一以上,起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作用。换言之,在履行向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或提示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一旦对簿公堂,将陷入无力举证的尴尬境地,也就出现了似乎有理却遭败诉的结果。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时常是当场口头说明和承诺,没有签字或视频、录音之类的有效证据,加之车险业务又属于海量范畴,如果每单都要留下证据确有难度,这才导致案件败诉时觉得心中委屈。说到底,还是当事一方的法律意识淡化所致。②5
来源: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