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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分手补偿30万元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A-A+2017年5月8日08:11南都晨报评论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史洪举 张淘淘

  刘某明知孙某有妻子,还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孙某的妻子王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账30万元后,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购买的房屋折价给王某所有。

  2011年,已经成家的孙某因工作原因偶然接触了离异的刘某,两人在持续的交往中日久生情,发展为情人关系。孙某为讨刘某欢心,先后为刘某购置了家具、家电等日常用品。为补偿刘某,2014年初,孙某分三笔转给刘某30万元。不久之后,刘某便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4年夏末,孙某的妻子王某发现此事。无奈之下,孙某和盘托出,告诉了妻子他与刘某的婚外情及补偿刘某30万元的事实。王某听后,一怒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这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明知孙某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孙某支付给刘某的补偿款,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财产权。遂判决刘某返还王某30万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一直躲避执行。随后,法院将刘某的存款冻结,并将其购买的房屋查封。今年4月份,刘某被司法拘留。经执行法官主持,王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将其购买的房屋折价归王某所有。

  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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