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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A-A+2017年5月12日22:19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殴打、跟踪、骚扰、威胁申请人贾某及其女儿……”5月12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11日下午,申请人贾某向该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经审理查明,贾某与被申请人杨某于2004年12月在南阳市唐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2005年8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杨小乙。2017年4月2日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后双方均报警,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出警调查。2017年4月5日,被申请人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该离婚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及接出警情况登记表,双方确有为婚姻关系及家庭事务发生过厮打,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于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了该法实施以来南阳市卧龙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双方当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房松玉 丁清凌 胡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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