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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殴打辱骂执行公务干警获刑

A-A+2017年5月16日07:51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骑电动车在公路边与他人发生碰撞,在公安民警驾驶警车经过时,遇到曹某求救,不听民警制止劝告、并殴打辱骂民警的被告人施某犯妨碍公务罪,5月15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施某,新野县城郊乡齐马庄人。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施某骑电动车与曹某在新野县城郊乡齐马庄村公路边发生碰撞,引起双方厮打,在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刘某等人驾驶警车经过时,遇到曹某求救,施某不听民警制止劝告,并殴打、辱骂民警刘某、张某。经鉴定,曹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施某已与曹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执行职务民警的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施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执行职务民警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芦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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