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金求子”办理公证费、风险抵押金、同居证为由诈骗他人钱财构成犯罪,受被告人指使,帮助转送银行卡也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谭某,系江西省余干县人。2014年4月8日期间,新野县施庵镇大营村村民徐某被人以“重金求子”办理公证费、风险抵押金、同居证为由分六次向指定账户共计汇款140250元,款汇入指定账户后又被多次转账。被告人谭某受段某东(已判决)指使将所载上述赃款的银行卡转送给李某华(已判决)用于取款。2014年2月6日至4月16日期间,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的朱某兵被人以“重金求子”办理同居证、缴纳个人所得税名义向指定账户共汇款291200元,其中2014年3月7日,朱某兵向对方提供的账户汇款30000元。被告人谭某用自己的摩托车载着段某东到江西省万年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山支行将其中的20000元取出,9940元转至其他账户。
另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6月,段某东多次指使被告人谭某将所载上述赃款的银行卡转送给李某华累计取款3367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芦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