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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院:幼儿园校车超载 司机危险驾驶罪获刑

A-A+2017年5月22日07:55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案情】

  2017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某的小型客车接学生到儿园,行驶途中被执勤公安民警拦停,经检查,该车核载人数9人,实际载人19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马某某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唐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1、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4、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本案中,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必须依法审批,取得营运资格,违法经营、严重超载,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校车超载行为使校车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影响千万家庭的幸福。广大校车司机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不可贪图小利,以保护孩子出入平安。

  (杜明 赵琼 管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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