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须冷静,惹出祸端自己负。以他人骚扰其妻起歹念,用随身携带的铁穿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伤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5月2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6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刘某,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到新野县上庄乡王大桥村刘某恩家,以刘某恩骚扰其妻贾小华为由,用随身携带的铁穿条对刘某恩进行殴打,至刘某恩受伤。经鉴定,刘某恩左下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手与右下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6日,双方就民事部分以6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杜明 宋豫 芦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