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贪昧卖羊钱,法官慧眼识真相,依法判决把钱返还。6月 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介绍人昧购羊款所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介绍人变成被告的庄某返还原告张某卖羊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引起诉讼。
原告张某,被告庄某均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2016年12月26日,原告张某经被告庄某介绍,在新野县溧河铺镇周营村周某处购买三只绵阳,共计2200元,原告当场支付周某200元,后原告将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由被告转交给周某,但被告仅付给周某1000元,下余1000元至今未付。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该案,原告将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由被告转交于周某,被告应当将其收到的2000元转交给周某,被告仅付给周某1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