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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管理强化协调 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A-A+2016年12月13日08:12南阳日报评论

  解读《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之水量调度和设施保护篇

  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省配套工程的管理职责分工、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我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颁布《办法》必要性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中线一期工程全长1432公里,在河南境内长731公里,陶岔渠首多年平均调水量95亿立方米。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014年2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我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和受水区,多年平均分配水量37.69亿立方米,供水配套工程总长1000多公里。2014年12月,我省实现了干线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建成通水,截至2016年10月,供水目标涵盖南阳、郑州等10个省辖市,全省累计供水20.83亿立方米,占中线工程总调水量的37%。

  南水北调工程通水以来,工程整体运行平稳,但在配套管道巡线和日常管理中,也陆续发现有在管道上部及保护区域建房、取土、堆土等危及工程运行安全的现象,个别地方在打井、市政工程施工时损坏供水管道。在我省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方面,还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结合配套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细化出台相应的《办法》。

  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颁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关于水量调度、工程设施保护方面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的管理责任及其分工

  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上接中线总干渠,下连城市水厂,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发展与保护等不同方面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为厘清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

  明确规定了省辖市、直管市(县)等地方政府在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规定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质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界定了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由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并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

  水量调度是配套工程供用水的前提和保障,为了保证水量调度的顺利有效进行,《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的制度体系。明确了月水量调度方案制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明确水费收缴实行两部制水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水价组成、水费用途。实行供水合同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供水合同由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与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规范水量转让交易。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水量调度年度内受水区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实行年度水量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省和省辖市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启动条件、应急措施。

  (三)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工程设施保护

  为了保障配套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水用水的顺利进行,《办法》第四章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首先,实行严格的工程保护制度。《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标准和相关的禁止行为。

  其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程管理单位要执行工程设施监测、检查、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

  第三,实行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征求意见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等工程设施,在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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