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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实施汽车销售新规 买车不用再看4S店脸色

A-A+2017年5月3日08:49南阳日报评论

  很多车友对于4S店强行捆绑保险、加价提车等现象已经见怪不怪了,而对于零部件价格虚高和销售人员态度傲慢等,更是司空见惯,不过从7月1日开始,广大车友就不必忍受这些问题了。

  4月14日,中国商务部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新《办法》从制度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模式,明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2017年7月1日起新《办法》将正式实施。那么,新《办法》的实施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将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一

  买车和修车未必在一个店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即总机厂)不得强制规定汽车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未来你买车的店不一定再是4S店,也许在卖场或汽车超市,其兼具的只是卖车功能,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影响二

  买汽车可以不选“玻璃房子”

  十几年来,“漂亮的玻璃房子”——汽车4S店是绝大多数汽车消费者购车的唯一渠道。但在新销售管理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国美这种实体店里面,甚至在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实现买车。

  此外,新《办法》强调了“共享型”和“节约型”两个关键词,也就是对于之前覆盖度比较小的地区可以采用共享、节约的方式,一店多品牌销售汽车,这将更好释放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对于汽车的消费潜力。

  影响三

  对销售保险、金融、配件等进行“松绑”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购车过程中,汽车经销商常会出现软性捆绑销售保险、金融和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遇到以上情况,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映和求助。

  影响四

  经销商想说加价不容易

  新版《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加价、加装饰、店内强制保险,动辄长达几个月的排队等车,在当前的车市中,紧俏车型的加价行为相当普遍,而新《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高达上万元的加价费终于要画上句号。

  影响五

  信息更透明,不会轻易被“挖坑”

  新的《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更透明。

  目前各大厂商对自己的4S店网络有数据共享平台,但对4S店之外的销售渠道无法共享车辆信息,新《办法》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影响六

  购车时明确车辆责任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综合)

  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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