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同一个学校的俩校长,是什么让他们“前腐后继”?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商丘中等专业学校(下称商丘中专)原校长张兆合、校长马爱菊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两位校长是咋将公款变成“个人财产”的。

  一审判决后 俩校长分别提出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张兆合,男,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商丘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商丘中专原党委书记、原校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马爱菊,女,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民权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商丘中专副书记、校长,曾任该校副校长、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一审时,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兆合、马爱菊犯贪污罪、受贿罪。2016年6月16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兆合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马爱菊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一审后,张兆合、马爱菊分别提出上诉。

  爱“帮忙”也爱收好处费

  2009年至2013年,张兆合为建筑商曹某承建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曹某好处费共计18.4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张兆合以招生奖名义收受下属培训中心主任张某甲5万元,逢年过节收3万,儿子结婚收1万元。另外,马爱菊也曾收受张某甲4万元好处费,“照顾”该培训中心。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马爱菊分两次收受河南省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好处费15万元,为该公司在招投标和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春节前后,商丘中专中层干部调整时,马爱菊分别收受常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1.8万元好处费。随后,上述人员均得到提拔。

  2011年至2015年,马爱菊在逢年过节和儿子结婚时,收受建筑商曹某现金共计13.4万元,马爱菊在曹某承包的工程中予以照顾,并及时拨付工程款。

  俩校长多次将“公款”变“个人财产”

  2009年至2013年,张兆合安排马爱菊和会计潘某以跑项目、协调关系的名义,多次向商丘中专新校区建筑商曹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

  这些钱都用在了张兆合和马爱菊的家庭及个人开支上,马爱菊用其他发票进行报销。

  2009年至2010年,张兆合、马爱菊安排学校总务科副科长彭某通过虚增工程量的形式还给建筑商曹某98146.24元。2011年,马爱菊安排会计潘某以让建筑商石某多开发票的形式归还曹某9.58万元。

  2014年底,马爱菊安排学校工会主席王某甲、总务科科长袁某某、总务科副科长彭某某,再次通过虚增工程量的形式归还建筑商曹某剩余借款。

  他们不仅把公款挪做个人财产用,还把个人平日的花销通过其他票据在学校的账上报销。

  2009年9月,张兆合安排会计潘某向儿子张某乙汇款2万元,后潘某找其他票据经张兆合签字后在学校账上报销。

  2010年,张兆合儿子张某乙结婚及张北合其岳母去世过三周年,在商丘市某饭店待客共花费12985元,张兆合安排时任现金会计王某丙结账,并在学校账上报销。

  2011年4月,商丘市政府组织职业教育考察团。张兆合带妻子刘某某到台湾旅游考察,后安排马爱菊将刘某某旅游考察费用9000元在学校培训中心报销。

  2013年冬,学校司机王某乙帮张兆合维修房屋。在张兆合在场的情况下,马爱菊安排王某乙把修房的1.29万费用在学校报销。后王某乙找其他票据,经马爱菊签字后在学校账上报销。

  坦白罪行部分退赃 二审被轻判

  二审期间,张兆合、王爱菊分别退赃10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两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的悔罪表现,鉴于张兆合有坦白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马爱菊有自首等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丘中院做出如下判决:上诉人张兆合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上诉人马爱菊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