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最新进展

  记者从金水区法院了解到,立案后,法院一直无法联系到胡伟本人,其间承办法官前往胡伟老家也未见到其人,胡伟家人也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导致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

  2017年1月26日,金水区法院对该案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

  今天,记者获悉,本案将于4月12日开庭审理。

  什么是名誉权?怎样才算名誉权受到侵害?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关于名誉权的保护,《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都作了规定。

  “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要以社会的一般评价是否降低为准。名誉感受到侵害,是精神受到损害的表现。名誉权人人皆有,不能认为德高望重、出类拔萃的人才有名誉权。毫无疑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名誉权。”中华全国侓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夏建三说。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夏建三说,具体到本案,首先,胡伟在其微博上所发“马蓉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严重伤害了所有河南人,同时对井长水造成了严重伤害和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事实包括精神损害。其次,胡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因此本案中胡某在其微博上公然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河南人及井长水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再次,胡伟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胡某不仅在地域上歧视河南人,而且在名誉上侮辱、谩骂河南人,使井长水及河南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由几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严重的破坏,外出务工、出差人员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视,有的甚至不敢说自己是河南人,他们的精神受到打击,无形资产和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最后,胡伟主观上具有过错。胡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井长水及河南人名誉的严重后果,而为了利用微博侮辱、谩骂河南人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具有损害河南人及井长水名誉的故意。

  夏建三认为,本案中,胡伟的行为侵犯了河南人及井长水的名誉权,井长水提起诉讼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井长水的起诉行为,社会上不乏一些质疑的声音,那么本案为什么能够成功立案呢?

  夏建三说,此案能够顺利立案,要归功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此之前,我国法院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和标准不统一,而对于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予立案。这就造成了很多案件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在受理立案时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当事人只需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如当事人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等)即可登记立案。

  本案中,胡伟所发“马蓉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等内容是指向特定的河南人,只要户籍地、工作地在河南的每个人均具有主体资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针对井长水的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在郑州市金水区,所以,金水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金水区法院予以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井长水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需要庭审进行实质审查。”夏建三说。

  地域歧视之风亟需规范,胡伟应为其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负责

  “井长水诉胡伟案”成功立案,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事件屡见不鲜。此类事件发生后,大多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继而又会引发网友之间的骂战,可以说对网络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事情大多不了了之,当事人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诽谤、侮辱他人者也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现状无形中放纵了不良炒作行为,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

  有评论称,此次,井长水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金水区法院予以立案,虽然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也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

  夏建三说,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法规,对于地域歧视问题,很多权益被侵害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发现无法可依。对于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地域歧视,地域歧视和侵犯名誉权之间又有何联系和区别?怎么界定个人名誉权被侵害和集体名誉权被侵害?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是,无论如何,“井长水诉胡伟案”的成功立案,不仅对进一步完善保护名誉权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网络侵权进行专门立法,确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会产生一些重要的、深远的积极影响。

  对于胡伟一直不签收法院传票,对案件采取逃避态度,夏建三认为,胡伟作为一个成年人,作出了不当行为,就应当为其所引发的后果负责。虽然案件结果如何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但是胡伟的逃避行为明显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希望他能勇敢地站出来,让案件能够尽快审理完毕,让纠纷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