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村民汪某现年49岁,今年7月4日深夜,他在村头的河沟里“奋战”数小时,逮了87只癞蛤蟆,打算卖到黑市上换俩钱。没想到,他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87只癞蛤蟆被及时放生。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

  “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确山县法院表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都在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此案现 已审结,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以前)真的不知道逮 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

  相关案例

  据悉,2012年,浙江有3人因捕获203只“三 有动物”青蛙被判刑;2013年,新密一男子因捕获曾是“四害”的麻雀300余只被判刑;2013年,云南省景东县3兄弟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三有动物”赤麂被判刑。3兄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1年8个月和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 元。

  前不久,周口市扶沟县的田某等6名农民,用自制的捕捉工具捕捉1600余只野生壁虎,被警方以涉“非法狩猎犯罪”刑拘。

  法律问题 逮多少只癞蛤蟆算违法?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的张建伟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 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白鹭、八哥、喜鹊、青蛙、野猪、松鼠、麻雀、蟾蜍、黄鼠狼、刺猬、壁虎等均属“三有动物”的范畴。

  群众疑问决定禁猎区、禁猎期谁说了算?

  “决定禁猎区、禁猎期谁说了算呢?”不少群众发出疑问。记者了解到,具体动物保护事项的权力都在地方林业机构的手中。每个地区因地制宜,对禁猎区、禁猎期的定义各有不同。

  据悉,我省禁猎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1700多种“三有动物”,私逮一只(条)就违法。数量多了就会造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旭日”表示,确立禁猎区、禁猎期是好事,可惜地方林业机构在禁猎区等方面的规定常常模糊不清,且禁猎规定也只是下发下属单位了事,少有禁猎区建立标示告知普通民众,不少人也因此“中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