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身边的事儿
家住博爱县农村30多岁的刘某,几年前做生意时借钱买车,欠下别人债务。随后,债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欠款,博爱县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判决刘某返还张某购车款等多种款项共计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博爱县法院向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刘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先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和借与他人使用。
今年3月10日,博爱县法院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刘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3月25日,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发后,刘某家属已协助履行判决义务,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刘某积极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法院审理期间,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博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 刘华 通讯员 程贵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