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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警身份不属国家机关人员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协警系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是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警力不足而按照一定程序聘用的辅助警务人员,显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我国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将协警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涉罪名成立必须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协警由于身份问题也就无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侵害主体。

  本案中,在执勤协警马某已示意靠边停车后,李某仍执意加速通过并将马某撞倒后碾轧过去致其受伤,其主观上应该意识该后果的发生,执意行之,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马某的行为,并实际造成马某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的后果。因此,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伤害罪。

  相似案例

  合肥碾轧协警案

  2011年5月24日上午,开着黑色越野车的罗国华行驶在徽州大道公交专用车道上,被正在执勤的协警李强发现并拍照取证,罗国华与李强发生争吵。此时,协警罗映辉闻讯赶来,要求罗国华出示驾驶证件。罗国华上车后,突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将罗映辉带入车下并拖行数十米,致其身体多处受伤。

  2012年9月20日,合肥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国华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被交通协警拍照以后不仅未认识到错误,反而再次违法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在被害人罗映辉要求其靠边停车以免影响交通时,罗国华心怀不满,故意通过驾车向前行驶的方式泄愤,撞倒罗映辉并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身受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罗国华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记者 胡斌 实习生 刘强 通讯员 胡宽阳、龚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