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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曾因盗窃罪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刑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第三次故技重施,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入狱。近日,经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窜至西峡县某跆拳道办公室,谎称其侄子想学跆拳道,以给其侄子到馆内报名为由,与跆拳道办公室人员接触。在交谈过程中有意查看办公室内有无贵重物品,伺机作案。在详细“侦查”后,王某离开,继续谎称下午带侄子来报名。同日下午2时许,王某一人来到某跆拳道馆内,继续在办公室与工作人员交谈,谎称自己是搞工程预算的,业务忙,将事先设定好的电话铃声响后就装着接听电话,接完电话后就对办公人员说他姐带着孩子在路上,一直在办公室等候下手。16时许,王某趁办公人员到教室里办事,趁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三星手机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22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159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7819元,总价值99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冯建伟 郑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