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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男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建房,施工时不慎遭高压电流击中死亡,其亲属向社旗县电业局索赔未果,将该局告上法庭。10月12日,社旗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县电业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共计9.12万元。

  2014年4月2日,社旗县一男子宋某在村组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楼房一座,该房屋西侧有社旗县电业局经营的10千伏架空高压线路经过。宋某所建房屋建造至一层,一层西侧房顶与经过的高压线路平行距离不足5米。上午9时许,宋某站在一层房顶整理钢筋,当其手中所持钢筋接近高压线时,遭到高压电流击中后从房顶摔落下来。在场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事故现场后对宋某进行了抢救,最后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社旗县电业局未在事发地点线杆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后宋某的妻子、儿子、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社旗县电业局赔偿其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高压线路架设在前,宋某建房在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建房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建房,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高压电所存在的危险性,尤其是当房屋建造至一层以后,仍站在房顶手持钢筋冒险作业,最终触电身亡,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触电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即应自行承担事故70%的责任,被告电业局应当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李满、吴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