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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入户手续,临时车牌也已逾期。事不凑巧,恰逢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无牌照不赔”为由拒绝理赔,赔与不赔,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张媛购买了某型号轿车一辆,并于当日在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险和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同时,张媛还为新车办理的临时车牌,有效期为15天。
2015年1月8日,驾驶人岁晓丽驾驶张媛的车辆行至248省道邓州市某村桥头时,不慎车辆撞到桥栏上,造成车辆损坏,岁晓丽及车上人员张力受伤,张力住院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岁晓丽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媛支付施救费、修理费,及赔偿乘车人张力医疗费等损失近7万元。
因临时车牌到期后张媛未及时延期导致车辆属于无牌照行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张媛于今年4月诉至邓州市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70306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原告一方认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双方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投保时车辆是按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投保的,与车辆的牌照无关,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对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原告车辆在其公司投保属实,但是原告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无合法车辆行驶手续,车辆不能上路。且双方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车辆无牌照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公司对原告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辩称事故车辆临时牌照过期,无合法行驶手续,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南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媛保险理赔款67655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条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那么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