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4年4月,张天听妻子张静说,同事刘丽要搬到郑州生活,想把市区的团购房卖掉,167平方米的房子只要38万元。张天觉得这套房子算下来一平方米才2300元,便想买下来自住或以后卖掉赚取差价。

  因为手中的那230万元大部分都借给他人,剩下的一小部分也早已挪作他用,手头无钱可用的张天想到公司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大多数供电公司除了供电、卖电之外还投资成立公司做其他投资,淇县供电公司也成立了自己的电力第三产业,即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律性质是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和人员管理不像淇县供电公司这类的国有公司那样严格。根据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规定,总经理有50万元以下的财务审批权限。

  打定主意之后,张天吩咐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倩,于2014年6月13日、18日两次将38万元购房款打入刘丽的银行账户。

  2014年10月,淇县纪委收到张天挪用公款购置个人房产的反映。经核查,2014年11月5日上午,淇县纪委决定对张天立案调查,当天下午4时左右,将在县政府参加会议的张天带至市纪检监察宣教基地进行“双规”。

  2015年9月28日,淇县人民法院对张天挪用公款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5年12月25日,鉴于张天二审期间全部退赃,结合其他立功、坦白等减轻、从轻情节,对其量刑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记者李杰通讯员王瑞俊钟文澜/供稿

  案后说法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过度集中的权力是导致武断专横、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适度而又合理的分权、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企内部决策的民主,都有助于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可以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淇县供电公司原总经理张天挪用公款一案就充分说明要想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一是要建立企业公开的决策制度。企业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程项目的立项等要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要重视职代表工会的重要左右,给企业职工以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要建立民主管理的用人制度。建立民主、公开、竞争的用人制度,明确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不能单纯以业绩论英雄;针对要害部门、重要岗位坚决实行定期轮岗,防止出现“一人说了算、日久生变”的问题。三是要建立完善长效的预防制度。要在健全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防范机制的同时,加强与纪检、检察、审计部门的联系,深化外部监督;对于易发生腐败嫌疑问题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财务、工程管理和物资采购等重要环节,要建立规范严格的审计、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