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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过错方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实施了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与他人生育两个女儿,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名誉上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应予支持。且原告王某对王大某、王小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有权追索抚养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