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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9岁女孩被杀,16岁堂哥被指凶手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化名)外出捉“爬猴”失踪。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指认下,同村村民、16岁的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被抓。同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审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2013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裁定撤销此案。但宋争光并没有被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29日,淮阳县看守所所长拿来几张纸告诉宋争光,只要他在纸上签名,就可以出去了。据了解,是当初抓宋争光的公安机关给他办的手续,“取保交纳1000元保证金,这钱不是我们出的。”宋争光的父母说。29日一大早,22岁的宋争光走出了看守所,此后,宋争光被安排到医院进行体检。“基本没大毛病,就是走路腿有异样。”宋争光说,他的腿是被打断的,“当时认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左腿都被打折的。
[疑问]解除取保一年警方仍未撤销案件
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后,家里的3间正房塌了两间,旁边3间厢房里也没什么东西了,一家人只能借住在亲戚家。
宋争光带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过了一年,2014年12月29日,淮阳县公安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意味着宋争光不必再受人身限制,但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到2015年年底,宋争光的案子一直没人过问,被挂了起来。
虽然淮阳县公安局至今未撤案,检察院也未提请公诉,但根据两高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宋争光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