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朝民为原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磨街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梁俊奎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磨接信用社信用员。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2008年11月到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朝民、梁俊奎在分别担任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街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规定 假以李文革、李富、李牛等8人的名义向他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245万元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朝民、梁俊奎供认不讳,并有禹州 市公安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禹州市农村信用社文件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出具的信用社体制材料、贷款交易明细、名义贷款人贷款手续、证人证言等证 据。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据不完全统计,短短几年间,河南多地信用社陆续发生数起贪腐案件:新乡凤泉区一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涉案金额高达4500万余元;舞阳县的信贷员张 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骗贷30万用于自己与他人的合伙生意;内乡县一信用联社两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95笔被判刑,导致915万元本金逾期 未能收回。

  加强内控体系迫在眉睫

  采访中,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尚表示,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印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 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 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高尚称。

  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建祥表示,如果伪造材料、冒名贷款一事属实,原禹州农信社方面的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主要反映了河南个别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不力、审批不尽职等的问题。

  首先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借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作风不深入,没能真正把好信贷投放的第一关。

  其次,有些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经不起利益的诱导或碍于情面,对违规贷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最后,是岗位职责不到位是借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额小分散, 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金融需求与从业人员不足反差明显,导致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彻底,给借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建议,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农村信用社系统有必要加强内控体系,构建防范风险更为完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根治借冒名贷款,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