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下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11月4日,贾某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封丘县法院决定逮捕。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予以考虑。因贾某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要求赔偿数额中应依法予以支持部分: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8838.5元。
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人民币38838.5元。(记者 穆黎明 通讯员 郭文涛 刘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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