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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李向前 陈丽霞

  本报讯 32岁的孙某某,屡因盗窃罪被判刑,没想到刚出狱不足两个月,就又伸贼手。近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对孙某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是陕西华阴人,十年前因盗窃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五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两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谁料,出狱不足俩月,他就又伸贼手。去年12月11日,孙某某从洛阳乘85路公交车到吉利区,后进入双苑社区东院一居民家中,将户主放在左侧床头柜玻璃下的两张100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盗走,准备离开时被返回家中的户主发现,赶紧翻墙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的金项链偷偷扔在地上。后户主及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经鉴定,所盗窃的金项链价值491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认罪、悔罪,所盗物品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