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14年6月5日晚上,民警邓某、梁某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白珑玲”。对于被拐少女小丁来说,这本来应该是她成功被解救的最佳机会。她回忆,当天晚上她也被带回公安分局调查,但其他人都被带到二楼问话了,只剩下她一个留在车上,没人对她进行身份核查或调查问话。半个小时后,一名民警把她带出分局,交给陶某的男朋友赵某,赵某把小丁带回发廊。

  小丁对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说,当晚“白珑玲”发廊的女孩们继续营业,她也被强迫继续“工作”。她还注意到,她回到发廊后不久,有个公安人员来到发廊里找江某拿钱。

  陶某的男朋友赵某供述称,当时是他联系民警梁某,交了3000元给梁某后把小丁带走(梁某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或收据)。

  民警梁某交代,当时他确实接到了赵某的电话,说愿意出3000元赎其中一个女孩,回到分局之后他把情况汇报给领导阮某,阮某同意后,梁某就把小丁带出分局交给赵某并收了3000元现金。从抓到放,没有哪个民警核查过小丁的个人信息或对她进行询问。阮某也供述称,他当时告诉梁某可以放人,但要注意,不能被人发现。

  法院认定了这一事实:梁某接受赵某请托,在未对小丁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并收受赵某3000元好处费。

  以罚代刑

  交2.8万“求放过”

  事后一民警收保护费

  根据法院事后认定的事实,江某及其他人员被带到公安局后,均承认在发廊进行违法活动,阮某、邓某、梁某均已知晓。但在这种情况下,阮某仍指示梁某、邓某对江某等人教育后释放。办案过程中,3人不但未按规定将该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没有在笔录中记录江某等人承认的事实。

  法院查明,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出28000元好处费,之后梁某指派协警杨某带江某外出取钱,后因ATM机吞卡,江某只取得20000元交予梁某。2014年6月7日,梁某指使一名协警向江某要走当晚没给剩下的8000元。

  对这一情节,江某作证称,她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发当天,民警表示要想全都被放出来的话,每个人需要罚5000元,总共3万元,否则就全都“上山”6个月。她说,讨价还价后减到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