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庭审现场
被告人当庭鞠躬悔罪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月10日上午,鹤壁市中级法院21号法庭成为该院的焦点所在。因为这里将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地影响很大的朱某故意杀人案,鹤壁市中级法院院长刘明将担任该案的审判长。
9时许,刘明身披法袍,敲响法槌,朱某故意杀人一案正式开庭。由于被害人赵某对朱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
“被告人朱某,刚才法庭向你宣读的你所享有的权利,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听清,不申请回避。”
在核实公诉人及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并向各方宣读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后,刘明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据朱某说,因为其在郑州的工作是朋友介绍的,所以回家后为了表示感谢就请朋友吃饭喝酒。朱某平时的酒量不超过半斤,但当时应该喝了8两多。喝完酒后他就躺在床上准备睡觉,这时女儿过来让他去另一张床上睡。朱某不同意,后来就与妻子发生了争吵。当妻子带着孩子要出门的时候,他便阻止,因为喝多后迷迷糊糊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拿刀砍了人。当自己意识到砍人后,他就赶紧喊人拨打120,之后就抱着妻子晕倒在地。朱某表示自己当时喝多了,很多事情想不起来了。
随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杀人所用的刀、尸检结果、鉴定意见等多组证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一一进行质证。
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朱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可以证明主观方面朱某有主观砍人故意,客观方面朱某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朱某杀妻伤女,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打击,给社会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是不能仅仅用吸取教训可以抹平的。
被告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犯罪时出于醉酒状态,认识能力和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弱,相比之下主观恶性小,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虽然对一些情节记不清,但不等于其不悔罪。被告人家庭条件十分困难,但愿意尽己所能赔偿受害人,请求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机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做最后陈述时,朱某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悔恨不已,当庭对其岳父也就是被害人辛某的父亲鞠躬悔罪。他说:“我确实对当时发生的事情记不清了,所有能记得的东西都已如实供述。我和妻子2008年结婚,这么多年来除了一次也是因为喝酒动过手以外,关系一直很好,和家人的关系也很和睦。造成这样的结果,我无法原谅自己,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不管对我如何定罪处罚都没有意见。我愿意陪妻子一块儿走。”
法庭随后宣布休庭。40分钟后,重新开庭,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62451.68元。
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整场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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