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身边的事儿

  2015年4月19日16时15分,田某驾驶郭某父亲的轿车,载着其妻儿和朋友郭某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着自行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救治无效,刘某于当日18时死亡。在得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田某驾车逃逸,并和郭某将肇事车辆藏匿。

  2015年4月21日,郭某将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取下,将记录仪内存卡销毁,田某投案自首。4月28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5年6月26日,民警到郭某的租房处,找到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但鉴于该记录仪已经没有内存卡,提取已无意义。

  2015年8月3日,田某的亲属、肇事车辆车主(郭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19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田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结果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帮助被告人田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