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中处于安全、保密的环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不安全因素。

  【判决】法院判决银行担责90%

  本案中,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某银行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冯先生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涉案存款被盗刷后,原告冯先生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发生,及时寻求救济。

  被告某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原告冯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

  因此,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银行对原告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某银行需向原告冯先生赔偿3741×90%=3366.9元;原告冯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3741×10%=374.1元。对于原告冯先生主张的超出此部分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冯先生与被告某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原告冯先生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