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孟州有家养鸡场,为赚钱丝毫不顾及环保,被我省一家社会公益组织起诉到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月27日上午十点,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情况。

  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公益组织起诉污染企业

  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辉鹏合作社)、关同高、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原告起诉称,自1993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

  洛阳中院当即受理

  2013年7月10日及9月12日,环保部门两次向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南督察期间,也曾接到群众举报。省检察院也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但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乱排污活动。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施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还要排除危害,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等。

  洛阳中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9月20日,洛阳中院将《支持起诉意见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具预防性

  新闻发布会上,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介绍称,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污染行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环境公益诉讼取证难

  据了解,本案是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作为社会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阻力,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支持起诉,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