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备受全国关注,市中级法院昨日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作出的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的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金水区法院审理。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后段某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

  市中级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市中级法院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