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原标题:《郑州又一个小区给业主发钱了 小区是如何“盈利”的?》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付雨涵 实习生 李晓琼/文图

  “我在这院里生活三四年了,这是第一次领到小区发的红包,真好。”1月24日,郑州市绿地老街四期业主高女士拿着刚领到的300元现金红包,兴奋不已。

  记者了解到,业主们拿到的红包,正是该小区一年的部分广告租赁收入分红。那么问题来了,该小区是如何“盈利”的?郑州九成小区都有广告租赁,为啥发红包的那么少,小区的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

  [消息]

  绿地老街四期给全体业主发了18万现金红包

  在郑东新区,绿地老街四期小区并不算大,600余户2000余人。

  今年1月底,小区业委会给业主们发了一份通知,让大家在1月22日、1月23日、1月24日这三天到物业来领小区公共收益红包,每户300元。这个消息像颗礼花,在业主群里炸开了锅,一片叫好声音。

  “肯定开心啊,每年都是咱们上交物业费,哪能想着还能从小区里领钱啊。”居民王女士表示,这几年,每年都有业主领红包的新闻,她每次看到都是一脸的羡慕,“今年别的小区开始羡慕我们了,钱不说多少,真的挺高兴的。”

  同样,在接受采访时,小区居民陈先生对目前小区的管理、物业服务给与点赞,“你看俺小区院里多干净,多规范,跟以前比,那是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这路面整洁,健身器材也很多,各个方面都很有条理,也不再有那种乱贴乱画的。”小区居民陈先生说,小区的管理还得靠大家齐心协力。共同为小区的发展负责,共享经营红利。

  据记者了解,3天时间,该小区共给业主发了18万左右的现金红包,剩余7万公共收益用作应急备用。“尽管钱不多,但意义重大,这要是放在以前,是大家想都不敢想的事儿。”居民高女士说。

  [算账]

  绿地老街四期的公共收益是如何产生的

  近两年来,每到年底,郑州总会有小区给业主发红包,金额不大,美誉度高。放眼整个绿城,绿地老街四期今年给业主发放的18万现金红包,无论从总金额还是每户所得额来说,都是值得点赞的。

  小区“躺”着也能挣钱?绿地老街四期是如何“盈利”的呢?近日,猛犸新闻记者也对该小区“盈利”的秘密进行了实探。

  经过走访了解,该小区有14栋楼,44个单元,每单元均有电梯。目前开放的小区出入口有西门和南门,西门口有一道出入闸机,1个灯箱广告,2块护栏广告,南门口有4个灯箱广告、11块护栏广告和一道出入口闸机,平均每部电梯里有4块电梯门贴,3块电梯框架,1块电梯电子屏。这些广告栏上有金银首饰、奶粉、牛肉、电影小镇、百货、通信等十多种不同类型的广告。而且记者发现,南门口设置的隔离护栏根据广告投放量,时常机动增减。

  “虽然有广告,并不影响我们小区的整体环境。”居民程女士表示。

  记者也发现,该小区的广告都是设置在进出大门口和公共电梯里,其他公共环境空间内,并没有这些广告的存在。

  那么这些广告是如何收费的?

  记者从小区门口一则招商电话了解到,电梯电子屏一块最低460元/月,每块灯箱收费800元/月左右,隔离护栏位置不等,价值不等,每块价格600元/月左右。如果在理想饱和状态下,一年的收益接近40万。记者也了解到,在实际运营中,广告栏也常有不饱和状态情况,而且联合其他小区打包投放,价格常比单独报价低。

  [探访]

  “发钱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在2020年以前,绿地老街四期小区业主们,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公共收益。这在现任业委会主任原先生看来,是小区业主们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300块钱说多也不算多,目的就是提高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原先生坦言,小区的公共收益本来就是全体业主所共有的利益,但是由于大部分业主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对这笔收益竟一无所知,小区业委会打算趁此机会给业主们提个醒。

  原先生介绍,该小区在2018年以前是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各方面管理混乱,环境治安得不到保障,物业公共收益不透明,小区一片脏乱差。最让业主们不满的是,他们发现小区在短时间内增加了不少广告牌,物业竟然没有任何的交代。“我们几个懂法的业主就聚在一起商讨成立业委会,想彻底算清楚这笔‘糊涂账’,给广大业主一个说法。”

  在过半业主的同意下,2018年小区业委会顺利成立,2020年1月1日,小区通过公开招标迎来了新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就小区广告租赁问题进行了协商。目前该小区的广告租赁都是业委会在负责运营和管理,物业公司不插手这项工作。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说法]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所有?

  一直以来,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问题,争论不断,产生的问题也不少。记者注意到,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28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943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其实有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清楚,基本上类似于保姆、管家与业主,但是,实践中往往是物业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违规或不透明现象,导致业主们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被蒙骗,或者维权艰难。”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指出,其根源在于大多数业主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时间精力用于公益,基层政府未积极扶持成立业主委员会。张律师强调,民法典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业主权益,约束物业公司规范化运营,更加公开透明公示各项收支明细,其中包括小区门口刀闸广告、电梯间广告收益等,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