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法理解说
在农村签订与本案类似的养老协议非常普遍,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养老协议或者赡养协议只存在于赡养人之间,只对赡养人有约束力,而对老年人没有任何效力。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还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这些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李老汉80多岁高龄,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某不得以养老协议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李某某已经对其母亲尽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因此,根据李某某与李某的口头协议,应当减轻被告李某某对父亲李老汉的赡养义务,李某某虽不用和其他四名子女依次轮流赡养老父亲,但要分摊李老汉的医疗费和赡养费。(记者 陈磊 特约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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