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被告公司当庭表示,公司在交车前对黄先生的车辆启动PDI程序,发现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排挡杆破裂,经厂家授权后更换了配件。整个过程如同车辆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进行更换一样。而黄先生把正常的修补和换配件行为误认为销售前隐瞒质量缺陷是不合理的。

  对于这样的说法,黄先生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在购买车辆时,他是以为车辆系完好而决定购买,但被告隐瞒了更换配件的事实,构成了销售欺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同时,被告应承担三倍购车赔付款。

  ●被告被判销售欺诈“退一赔三”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而被告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所形成的信息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在被告明确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被告应主动将上述信息如实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

  然而,被告所提供的车辆《领料单》、《施工单》并未记载变速箱控制模块已更换。被告亦不能证明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单证。

  另外,被告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根据相关法规,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最终判处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撤销,原告退还涉案越野车,被告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另外,被告还需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据新华社、《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