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另一辆载有39.5吨危险废物的货车开往河南长葛市。6月19日,货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时被调查组堵截。之后,这两车共78.5吨的危险废物在河南一待就是两个月。
因为非法倾倒、转运涉及内蒙古、河南、贵州三省区,且河南境内尚无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输单位,案发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案情经过上报环保部。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三省区协调会,明确要求贵州省环保厅,督促涉事企业铜鑫汞业公司,将涉事危废物拉走处置。
涉案危险废物是什么?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它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具有毒性。不仅易溶于水,而且在高温情况下汞元素会挥发至空气中,被吸入可致中毒,对人和牲畜伤害极大。只有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回收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把相关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
8月22日,洛阳中院发布公告称,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起诉的原因是,上述公司和这俩人涉嫌非法倾倒和转运有毒物质废氯化汞触媒。洛阳中院认为,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诉讼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由省内相关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有公益组织就上街马固文物和新郑古枣树而向郑州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而这两起案件都是由公益组织中国绿发会提起。
■说法
环境公益诉讼有显著预防性
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是经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此,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凸显了司法在保护环境上的地位和作用。在案件立案后,洛阳中院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进行了送达执行,要求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并全程监督执行到位,努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