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主动亮证资料图片执法人员主动亮证资料图片

  □记者 张渝

  核心提示|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首次迎来大修,拟更名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所作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型执法执法”首次写入法律草案,这是河南首创,开全国之先河。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收费罚没不得与部门利益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199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陈红瑜介绍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提起了本次大修。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草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将“服务型行政执法”这一制度写入条例。

  何谓服务型行政执法?

  陈红瑜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在有些情况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经过广泛调研,审时度势,201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作出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战略部署,并将此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陈红瑜介绍,服务型行政执法强调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机结合,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机结合,追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证明,服务型执法能够提升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营造和谐执法关系,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陈红瑜说,为将这一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焦点:执法人员不亮证,当事人有权拒绝

  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矛盾频现报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草案)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除了出示行政执法证外,还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强调: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被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是怎么处理的?执法机关会不会把罚没的费用存入本单位的“小金库”?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同时,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