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

2012年04月12日07:27      中国教育报             _COUNT_人评论

  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

  去年11月,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7000多条意见汇聚民众智慧;今年全国两会,“校车安全”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将这个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抓紧抓好。

  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区市已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为起草条例提供了借鉴。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进行参考。地方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学生家长,交警,校车司机……在座谈会上和立法者面对面交流。

  “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考虑地区、城乡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同时,给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留出空间。

  “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认为,“在校车服务问题上,法规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思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这样规定说明要优先发展教育、发展公共交通,都满足不了就必须提供校车服务。对农村地区有迫切需要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他们获得校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改善学生住宿和交通条件解决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校车安全事关重大。王敬波说,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刀切。条例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对驾驶员的遴选聘用、教育,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营行为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各方面共同努力,提高校车运行的安全系数。(新华社记者 陈菲 杨维汉 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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