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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人社部教育部应一致

2013年02月04日09:02      中国青年报             _COUNT_人评论

  人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对于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具体参照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采取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新京报》1月25日)

  此征求意见一出,舆论哗然,公众大多认为此规定等于将学生的实习安全置于不顾。有评论认为,保护学生的实习权益,学校责无旁贷,还有人担心这一规定无疑会削减实习生的权益保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降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公众的担心是正常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约有3300万名职业院校在校生,每年约有1000多万名职校生参加顶岗实习,而实习生的权益保障向来是个大问题,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一般都是按照民事侵权对待,学校与企业也容易互相推诿,而且,与工伤保险相比,民事侵权不仅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还存在诉讼负担重、风险大等问题。

  但笔者发现,公众此次的讨论大多属于业界之外的顾虑。其实,2012年5月,教育部已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主要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开展以来存在的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通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争取统保率达到50%以上,加强对签约保险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另外,该《通知》自2012年5月7日起生效,2009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同时废止。

  此统保示范项目中,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包括学生实习中类似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等11种情形,校方责任险则针对学生在校与实习无关的校方责任事故。若发生事故,学校和企业的权益均可得到保障。

  可以说,人社部这次的征求意见似乎是摆了个“乌龙”,并没有与教育部之前所颁发的通知形成合理对接或补充。据了解,教育部“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院校特点量身定做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共有6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共同体,不仅涉及中职生,也扩大至高职生,几乎可以填补了大学生实习法律上的空白。

  当然,与人社部的征求意见所引起的争议相比,笔者更关心的是职校生的实习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仅有474所中职学校为261406名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分别占全国中职学校总数与在校生数的3.2%、1.5%,很显然,这与其最初“人人参保”的目标相距甚远。

  究其原因,在试行期间,还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实习责任保险推进十分缓慢。比如,一些职业学校法律意识淡薄,与企业的合作仅以赚钱为目的,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贩卖。如何有效地让这些职业院校参与投保,理顺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保险公司服务意识还需要加强,在投保理赔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实际的经验,信息沟通不畅通,服务工作不完善,理赔金额不到位等现象还时常发生,经纪公司对学校的培训工作不全面,培训细节不到位等。

  大学生实习遭遇法律空白的现象由来已久,不得不说,教育部“统保示范项目”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长期以来令职业院校和职校生纠结的憾事。为此,笔者希望人社部这次的征求意见最好能够和教育部的步调一致,及时地参照、调整这一统保项目,增强实习立法、规范的公信力。同时,这也是一次更好地宣传和完善此项目的机会,让更多相关的企业和单位都能够关注实习生的权益,以避免出现公众所担心的那样助长企业的违法行为,让职校生的实习权益保障措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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