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一节 综合交通

  第十九条 综合交通规划。

  县城应按照高效便捷、衔接顺畅、绿色出行的原则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科学组织道路网系统,完善城市交通设施和慢行系统,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二十条 路网系统。

  完善进出城道路网络布局,增设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进出城出入口,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布局有机衔接。新建或改建国、省道不应穿越主城区,既有国、省道应逐步往城区边缘迁移。

  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完善城区道路网结构,严格控制城区道路红线宽度,提高城区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城区总体路网密度不低于8千米/平方公里;城市中心区路网密度不低于12千米/平方公里。城市道路断面的设计应优先满足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路权。城区各类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提升公交分担率为重点,优化发展城市交通,体现公交优先,科学布局城区公交线网,公交站点布局实现500米半径全覆盖,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等基础设施。

  构建城乡一体的公交网络,加强中心城区与周边乡镇的公共交通联系。鼓励规模较大、有条件的县城规划预留轨道交通用地。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及其他设施。

  依据城市功能布局,按照小型化、分散化原则,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合理提高居住区、商业中心、医院、学校等用地停车配建标准。县城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宜低于1个/户,并按停车位1∶1的比例设置公共充电桩。公共停车场宜按10%的比例设置具有公共充电装置的车位。

  县城主次干道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完善交通引导标识。

  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交通需要和安全防护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站)等。

  第二十三条 慢行交通系统。

  县城应结合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和自然景观,规划休闲宜人、适合居民步行和骑行的城市绿道,构建安全、方便、舒适的慢行交通系统。在中小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大型绿地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县城应积极推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