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古迹建假古董。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街区肌理,做好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协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县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六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

  保护体现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街区和建筑,每个县城应选择不少于1个片区进行保护性整治提升,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修复。各县(市)应开展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及保护规划编制,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历史风貌区的更新应采取渐进化模式。

  第五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传承。

  县城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科学划定并重点保护传统文化活动或展现场所。

  第七章 特色塑造

  第五十八条 总体特色。

  县城应加强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形象的研究和构思,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化,体现适宜的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彰显地域特色,明确城市整体风貌定位,提炼并形成城市风格,达到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目的。

  第五十九条 空间景观。

  县城应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数量和布局。确有必要建设的高层建筑应向城市中心区集中,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应注意协调建筑群体与开敞空间之间的关系,合理组织休闲空间和步行交通。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绿化景观、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使城市景观彰显大气、灵气、雅气,避免小气、土气、俗气。

  第六十条 重点地区景观。

  加强重点区段的城市设计,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的认同感、知名度和吸引力。

  沿山地区应加强山脊线保护,控制主要山体周边的建设密度、尺度及建筑高度,保证城市轮廓与山体背景相协调。浅山丘陵地区的建设应依山就势、高低错落,避免挖山、填湖、大规模改造地形。

  滨水地区应提高临水空间的可达性和开放性;临岸建筑应按照近低远高的原则进行布局,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层次;水体岸线宜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护砌,保护自然湿地。

  城市中心区应倡导土地多功能兼容,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对集中布局高层建筑,加强建筑群体空间整合。提升环境设施、景观绿化和夜景照明水平。

  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应按照沿街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1∶1.5左右的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形成协调有序的空间界面,并控制建筑物间的风格、材质、色彩。建筑底层或裙房应充分结合街道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有吸引力的活动场所。人行道铺砖要避免使用花岗岩、大理石等不透水、不防滑的材料。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应集约布置商业、商务办公、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合理配套公交站场、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等设施,做好各种交通出行的衔接工作。

  公园绿地和城市广场等市民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保持建筑与环境的协调统一,周边建筑高度应由内向外、由低向高分层控制。

  第六十一条 精品工程。

  充分挖掘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文化特色,建设一批独具地域特点或时代精神的县城精品工程。

  打造重要门户形象。结合交通设施建设和沿线村庄整治,改善高速公路、过境公路和铁路两侧环境面貌,提升县城门户形象。

  建设特色街。以传统街区、美食街或精品街建设为主,宜采取步行街区建设方式,形成当地文化、美食、名优产品和特色产业的展示、推广和营销平台。所有县城应建成1条以上高品质的特色街。

  建设优秀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应体现当地自然与文化,雕塑主体所表达的设计意图要清晰明确,不能牵强附会。雕塑的体量要与所处环境空间尺度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 建筑设计。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加强单体建筑和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和文化基因,研究梳理地域特色鲜明的建筑符号、建筑材料和建造工艺,科学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融入现代元素,突出文化特色,建设一批体现中原文化特点的新建筑。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体现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精神,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避免贪大、媚洋、求怪,避免建筑形态紊乱、呆板、形式单一。严禁抄袭、复制或山寨模仿,避免城市风貌雷同、千城一面。县城重要街区、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建筑以及城市综合体、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客运站等公共建筑应邀请省内外名家大师参与或由设计大师领衔设计,并做好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单体建筑设计水平。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绿色节能标准,鼓励公共设施采用钢结构建设;旧建筑应积极进行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