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城区内山体、河湖周边,主要干道沿线,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历史风貌区、交通枢纽地区等重要地方,应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区段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3年内实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县城新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街坊成片编制,以规划引导招商和项目建设,不得依据单个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重点落实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用地和布局,明确城市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五线”刚性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地块开发建设强度,不得突破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调整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特别指引。

  省直管县(市)、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山区丘陵县(市)规划编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省直管县(市)应按照区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强化区域辐射带动功能。城区应按照5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规模,结合山体、水系、生态廊道等进行规划布局;按照现代化中等城市标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规划应预留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空间。

  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其功能定位应与中心城市相衔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积极承担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和功能配套要求;强化与中心城市的空间对接和交通联系,与中心城市之间规划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区域公交一体化,构建30分钟通勤圈;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与中心城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山区丘陵县(市)应依山就势组织城市布局和路网结构,充分体现山地城市特色。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生态环境保育和建设对策;加强用地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划定禁止建设区域,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和地质灾害提出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城市安全。

  第三章 产城融合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应充分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以产兴城,依城促产,统筹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生态园区等发展载体的空间布局,协调交通等基础设施衔接,处理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实现产业区和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县城集聚人口、产业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业布局。

  工业用地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依托产业集聚区进行集群化布局,集中连片建设。工业用地提倡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合理提高开发强度。工业区内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不宜大于35米,道路断面宜采用一块板形式。

  产业集聚区内应配套设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并结合生活服务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公共绿地和文体活动设施。产业集聚区内职工宿舍和餐饮、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就近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建设“工业邻里”。

  有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生产储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的工业设施与居住区、人员活动密集区间要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隔离空间。

  第十六条 服务业布局。

  服务业设施应按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进行分类引导,并根据其辐射范围和服务对象分级设置。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规划设置商务中心区的县城,应将金融、信息、研发、企业总部、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并配套设置商务办公、会展(展示)、文化、娱乐等设施,满足服务全县域的要求。

  规划设置特色商业区的县城,应将商业、餐饮、娱乐、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形成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城市功能区。

  服务当地居民的服务设施应根据人口密度合理配置菜市场或农副产品市场、便民超市等设施,规范设置夜市、早市、维修点等便民场所,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城区沿街商业店面宜采取内街式布局,商业门店不应向交通性道路开口。

  第十七条 物流仓储布局。

  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性质、规模,结合产业集聚区、批发市场或对外交通设施合理设置;油、气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储放场所、仓库选址应与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及重要的交通枢纽、桥梁、水源地、变电所和其他重要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大型物流仓储用地与对外交通出口之间应建设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尽量减少对城区交通的干扰。鼓励建设多层仓库。

  合理设置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宜布置在城区边缘地区。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园区。

  在县城城区及其周边可以结合组团间的生态隔离绿地、城市楔形绿地等规划布局农业生态园区,就近满足县城居民农业观光、休闲体验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