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原则。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的原则,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障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 管线综合与地下综合管廊。

  县城应根据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县城的新区、产业集聚区应优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得再安排和批准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建设综合管廊要结合防洪除涝要求统筹布局。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

  县城应合理确定城市水源,提高城市供水可靠性。划定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水源保护。推进供水管网配套建设,更新城市老旧供水管网系统。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建立分质供水体系。积极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创建节水城市。强化公共供水管理,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应全部关闭自备井。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

  按照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规划建设县城排水系统。县城生活污水应全部实现集中处理,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城镇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用水优先利用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气和供热。

  按照“气化河南”和全省燃气规划总体布局,编制实施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加强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提高县城管道燃气普及率。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多种热源相互补充的城镇集中供热体系,加强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探索推进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电力通信。

  合理规划布局变电站和高压走廊;适度超前建设配变电设施,提高供电可靠性;结合综合管廊建设和有关政策,推动缆线入地敷设。

  按照信息化发展要求,统筹通信、广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布局,共建共享铁塔、杆路、光缆、管道、机房、基站、光交接箱等信息基础设施。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筑应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入户。

  第三十条 城乡环卫。

  以垃圾减量化为重点,统筹城乡生活垃圾集运和处理,规划建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集运处理体系。倡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合理布局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车辆冲洗等城乡环卫基础设施。

  县城城区公厕按照不低于4座/万人且步行10—15分钟内有1座公厕的标准规划建设。县城城区应全部建成二级标准以上的水冲公厕。适当提高垃圾中转站配建标准,人口密集区应增加垃圾转运站设置,提高垃圾收集转运时效性。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县城主、次干道逐步实现机械化环卫作业。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布局原则。

  按照“10分钟生活圈”的要求,合理布局满足县城常住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城可结合日常游客数量适当提高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设施。

  每个县城应规划建设至少1所服务全县域、符合标准的高级中学,并结合全县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1所集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服务城区居民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等设施的设置标准和规划布局,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并兼顾周边村庄的需求。初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城区人口30万以上的县城应规划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等级完善、分布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县城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县办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每千人1.8张,并为社会办医院留足充分的发展空间。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全县域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居民小区应设置健康门诊。

  第三十四条 文化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规划展览馆。所有街道、社区均应建设具有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锻炼等服务职能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体育设施。

  县城应合理布点布局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体育设施。其中,除学校体育场外应建设2个以上标准足球场;街道、社区应配套建设多功能健身场地、灯光球场等,在城区打造并实现15分钟健身圈,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健身场地,场地面积标准达到人均室外不少于0.3平方米或室内不少于0.1平方米;全县城人均体育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闲时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科技和科普设施。

  有条件的县城应规划建设科技馆、科普馆、科普广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和科普设施,依靠科技行为或实践活动提升群众的科技素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人公寓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流浪儿童收养等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养老床位数不小于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设施人均用地不小于0.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