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居环境

  第一节 新区规划建设

  第三十八条 新区规划。

  县城新区规划应树立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遵循绿色低碳、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要求,按照生态园林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的标准,高水平规划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新区。

  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各类用地结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人均绿地、人均道路用地标准。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于15%,道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于20%,路网密度不低于10千米/平方公里,中心区、居住区、办公区道路间距不大于200米。

  第三十九条 新区建设。

  新区应适度超前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企业入驻和人口集聚,集中连片开发、滚动发展。

  新区建设应体现县城的特点,开发尺度和强度不宜过大,建筑应以多层为主,高层建筑应集中布局,防止遍地开花。

  第二节 旧城区更新改造

  第四十条 更新改造策略。

  县(市)政府应在深入研究人口现状及居住状况、土地利用情况、建筑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的时序和规模,避免大拆大建。

  倡导街坊整体更新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块规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其他地块联合开发。

  旧城区改造应保护原有街巷肌理和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群落,以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历史风貌保护区,严格保护历史风貌,体现城市发展历史延续性,增强城市历史记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修补。

  旧城区更新改造应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提升品质、完善功能、美化景观的原则,有序实施城市修补,避免大拆大建,解决旧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加大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间。控制旧城区改造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加快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空间的开放性。加紧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风险的管线、桥梁、隧道、房屋等,合理配置应急避难场所,减少城市风险。加快改造老旧管网,积极建设综合管廊,提高旧城区承载能力。完善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养老、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设施。大力推行街区制,鼓励打开封闭社区,打通断头路,增加支路网密度。鼓励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建设,适当增加旧城区停车位供给。统筹利用节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维修、风貌提升等多方面资金,加快老旧小区、老旧住宅、老旧厂房综合改造。鼓励老旧建筑改造再利用,支持优先将老旧厂房用于发展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断改进加装的方式方法,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

  第三节 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居住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和公共交通等因素,相对均衡布局。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新建街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公顷,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应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居住区可采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结构模式,居住组团用地规模一般应控制在2万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三条 生活配套设施。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组合设置,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应集中布局,并配建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

  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县城居住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省直管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1.8以下。

  新建居住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四节 海绵城市

  第四十五条 总体要求。

  县城应尽快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到2020年,省直管县(市)和县级城市20%以上、县城10%以上建成区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区现有河、湖、坑、塘等自然水系,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综合利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资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六条 主要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化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单位和小区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旧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公园绿地提升、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海绵型绿地系统、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区和单位建设。

  第五节 绿地系统

  第四十七条 规划布局。

  结合自然山水、城市总体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居民出行“300米见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绿地)、500米见园(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公园)”标准,规划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主要街区和中心区应集中建设一批开放式绿地。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应见缝插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增绿。全面实施边角地、弃置地绿化,做到不留死角。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设施、停车场等尽可能实施立体绿化。

  第四十八条 绿化种植。

  绿地种植要以乔、灌木为主,突出乡土植物,避免建设大面积草坪,体现节约化园林建设要求。按照“四季常绿、三季有花”要求,合理搭配色叶和观花植物。县城主要干道、重要出入口、滨水地段等部位绿化要按精品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园和绿化带建设。

  县城均应建设不少于1座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并配套建设体育健身等相关设施。规模较大的经济发达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应完善公园体系,规划建设植物园、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专类公园。

  县城规划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水系周边等地区,应规划建设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形成县城风景线。

  县城所有道路绿化、广场绿化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下沉式绿地。绿地应低于路面或铺砌地面10—20厘米。

  第五十条 庭院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绿地率不低于25%留足配套绿化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

  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详细完整的资源档案。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古树名木数量不减。

  第六节 生态环境

  第五十二条 生态空间布局。

  贯彻生态文明和山、水、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理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要山体、重要河流、重要湖库、重要公园以及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城区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多层次、网络化、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

  第五十三条 生态修复。

  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开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坏山体的建设活动。采取修坡整形、矿坑回填等工程措施,消除受损山体的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加强对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避免盲目截弯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取砂等破坏行为。全面实施控源截污,强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检查井系统治理,开展水体清淤。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岸线和滩涂,恢复滨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动植物、底栖生物等,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在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同时,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科学分析废弃地和污染土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修复利用废弃地。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

  明确大气、水体、土壤、乡村环境改善目标指标和措施,提出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