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朋友透支信用额度后不还款怎么办?郑州市的赵永立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向铁杆好友出借六张信用卡用以周转资金,却被欠下27万余元债务并且到期不还,赵永立自行偿还相关款项后,手持欠条将朋友李成军告上了法庭。2015年11月11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成军返还原告赵永立欠款271800元。

  赵永立在郑州市一家批发市场内经营建材生意,由于经营需要,他办理了多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据赵永立回忆,2014年3月,朋友李成军找到他,声称自己需要用信用卡进行倒帐,“想到平时关系也蛮铁,李成军的生意做的也蛮大,信用卡多刷还能提升额度,我就答应了。”于是,赵永立将自己在五家银行办理的共计六张信用卡交给了李成军。

  孰料2015年3月起,赵永立陆续收到这五家银行的催款通知单,六张信用卡共计欠款271800元。“真没想到,他刷了我的信用卡后一直拖着不还。”赵永立说,自己随后多次联系李成军要求还款,对方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眼见马上就到了最后还款期限,害怕不还款影响自己的信用额度,无奈之下,自己只得先行垫付了信用卡的欠款。

  随后,赵永立找到李成军,对方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此后就对该笔债务置之不理。因就还款问题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6月,赵永军一纸诉状将李成军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成军偿还欠款27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永立代替被告李成军偿还银行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成军至今未向原告赵永立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71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永军返还原告赵永立欠款27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提醒]不要将信用卡外借他人

  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且个人的信用卡消费行为都将被相关系统记录在案,个人信誉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此,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宣传广告语,要注意考虑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

  本案中,赵永立、李成军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赵永立与发卡行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二是赵永立与李成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使用人李成军在使用涉案信用卡时产生了债务,该笔债务仍需由持卡人赵永立自行偿还,持卡人赵永立无权主张由实际使用人李成军向银行还款。这是由于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应当向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就自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持卡人赵永立可另行向实际使用人李永军追偿。在此过程中,持卡人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信用卡欠款额度较大时,还有可能涉及诉讼、被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列入人民法院失信名单,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持卡人正常生活和出行。

  因此,最好不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既伤了财又伤了心。(鲁维佳 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