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3月14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三楼和六楼挤满了人,三楼召开工商局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各种消费维权数据案例,六楼的“3·15开放日联合维权特别行动”现场直播连线消费者进行维权解答。□东方今报记者 袁雅 通讯员 鞠海生 陆诗秦

  【提个醒】“订金”、“定金”要分清

  省工商局发布了不少消费警示,比如要理性面对网络促销,避免先涨价再打折,谨慎交纳网购定金等。

  有商家节日促销时,会吸引消费者提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进行预订,以享受低价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产品时,也可能遇到向经营者支付“诚意金”、“定金”、“订金”等多种形式的前期款项,在支付时,一定要看清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则,交付的款项是否可退、如何退,是否设定了退款的前提条件。

  拿“订金”、“定金”来说,虽然两字读音相同,但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