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维权】 咨询律师,求证执法规范问题

  接受处罚后,韩先生并不服气。“为应对大量出现的交通违法,电子眼、监控、数码相机、流动测速车等作为技术手段大量使用,这种非现场处罚也越来越多。但从行政审判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执法模式在法律依据、运行机制、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呢?”

  带着疑问,韩先生找到当地一名律师咨询。这位律师告诉他,“处罚决定不及时送达,是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为了讨个公道,今年3月7日,按照行政案件异地审理规定,韩先生将睢县交警大队起诉到了宁陵县人民法院。

  韩先生认为,被告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向他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剥夺了他的陈述申辩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撤销处罚决定,赔礼道歉,消除违规扣除原告驾驶证的分数,并退还50元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执法程序成争议焦点

  3月30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多、最激烈的就是本案中涉及的交警部门的执法程序问题。

  韩先生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通过信件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已经将韩先生的车辆违章的事实及时录入了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可以随时公开查询。

  韩先生认为,被告以互联网查询、电子触摸屏查询等公示方式进行告知,是等于事中、事后告知,而非事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而针对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执法交警签名(盖章)问题。被告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辩称,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认为此举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