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判决】退还罚款
5月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对韩先生作出处罚时,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既没有交通警察签字,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退还原告已交纳的50元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迷茫】“我赢了吗”
韩先生5月9日上午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表情迷茫。
“官司打下来,不算误工损失,仅燃油费、过路费就花了近2000元。”韩先生说,按照他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结果还是自己耗费精力和时间,落个“赔本赚吆喝”。
“这次我是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我的陈述申辩权为由起诉的,但结果是以被告没在处罚决定书上盖章和签字为由,判决被告程序违法的。”韩先生心事重重地说,“我现在还有点想不通,这场公益官司,我算打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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