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吴情的案件属于家事审判的范围,为了及时解决老汉躺在病床上无人问津的困难,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于是家事审判法官们对其子女们采取分别谈话、逐个释法的方式进行调解。

  首先,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使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本案中,吴情私奔之时,子女们都已成年,吴情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子女对吴情有赡养义务。

  其次,从道德层面讲,吴情作为父亲虽有不足之处,但其毕竟养育子女成人,养育之恩的回报是毋庸置疑的。法官也对吴情进行了批评教育,虽然吴情的所作所为并不违法,追求自己的幸福并没有错,但是十余年来不与子女联系,无视子女的存在、忽略子女的情感是一个做父亲的失职表现,子女对其产生反感是正常表现。在法官的劝说之下,吴情向子女们郑重道歉。看着吴情苍白的头发,儿时记忆涌上心头,子女们也原谅了吴情。

  本案的最后,子女们将房屋打扫干净,将吴情迎回家。